3.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.2.1 会展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可根据会展建筑规模进行划分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会展建筑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.2.1的规定; 表3.2.1 会展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2 甲等、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一级负荷供电,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; 3 会展建筑中会议系统用电负荷分级根据其举办会议的重要性确定; 4 会展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052、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和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16的有关规定。 3.2.2 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,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其负荷等级。 3.2.3 对特大型、大型会展建筑,应根据空调用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,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,并应满足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容量的影响。 3.2.4 会展建筑的电气负荷宜根据轻型展、中型展、重型展的需求,在方案阶段采用单位指标法进行计算,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采用单位指标法结合需要系数法进行计算。 3.2.5 当特大型会展建筑采用展览专用变压器时,专用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70%。